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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审计局政务公开制度

[ 2009-6-18 8:53:31 ]

    一、审计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制度的建议。
    (三)对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四)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二)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三)承办县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三)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四)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五)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审计听证的权利。
    (六)按照规定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七) 被审计单位对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三、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