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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审计结果公告发布的实施意见(浙审办〔2005〕50号)[ 2006-5-24 9:16:58 ]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审计署要求地方审计机关要逐步创造条件,试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指示精神,省厅就浙江省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告原则
审计结果对外公告要遵循“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地、适当地扩大对外公告的数量和范围。
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件生效后进行。审计结果公告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公告范围
以下内容应逐步列入公告的范围: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或者专项审计结果;
(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五)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公告形式
审计机关可通过网络(内网)、书面、主流媒体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
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结果公告的方式。普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项目、投资审计项目以及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可以选择当地审计机关网站(内网)作为发布载体;公告范围需要作适当控制的审计项目,可以选择书面公告作为发布载体;与公众生活关联度较高、影响较为重大的项目,如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部分投资审计项目、部分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等,可以选择当地主流媒体发布。
四、审批程序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必须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的公告,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当地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向当地人民政府说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当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四)其他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当地本级审计机关征得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公告格式
公告具体格式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审计公告文本格式的通知》(浙审办办〔2005〕33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
发布审计结果可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其他未尽事宜遵照《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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