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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审人〔2005〕45号)[ 2006-5-24 9:14:20 ]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浙江省审计厅国家公务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浙江省省级机关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公〔2004〕258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绩效考核,正确评价我厅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督促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激励工作人员不断开拓进取,奋发向上,并为工作人员的晋升、降级、奖惩、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依据。二、考核对象本厅管理的厅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干部。
三、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以工作人员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础,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具体表现在政治态度、思想意识、廉洁自律等方面: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工作中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勤于学习,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树立审计为我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的大局观念;(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依法审计;
(三)恪守审计职业道德,珍惜审计职业荣誉,作风正派;
(四)严格执行“四条禁令”和审计纪律“八不准”,廉洁自律。
能,主要考核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具体表现在工作思路、知识掌握及工作处理等方面:
(一)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业务知识,掌握与业务有关的制度、法规和审计程序,熟练运用各种技术方法;既精通审计专业知识,又熟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
(二)工作思路清晰,工作重点突出,落实措施有力。坚持原则,讲究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独立工作能力和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对参与的工作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建议;
(四)具备本职级工作相应的口头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及文字综合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具体表现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等方面:
(一)热爱本职工作,勤奋敬业,勤于思考,勇于开拓,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到位;
(二)能正确执行上级的决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职业习惯;
(三)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认真执行《浙江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考勤办法》的有关规定。
绩,主要考核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具体表现在工作完成情况、成绩成效等方面:
(一)保质保量,圆满完成本职年度工作计划;
(二)在工作中能不断探索,对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能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行之有效的建议;
(三)工作成效显著,工作成果得到领导肯定和批示,所承担的工作获得相应嘉奖。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掌握在全厅总人数的15%以内,各部门的具体指标在当年年度考核开始前确定。月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掌握在本部门人数的15%以内。人数较少的,可与相近部门组合考核。
考核相应等次的确定标准:
优秀等次应符合考核内容中的德、能、勤、绩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86分以上;
称职等次应基本达到德、能、勤、绩的具体要求及相应各职位工作标准。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66-85分之间;
基本称职等次为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51-65分之间;
不称职等次为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量化考核测评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下。
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的具体标准见附件1。
出现以下情况,年度考核一般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量化测评分在80分以下的;
(二)当年病假超过2个月、事假超过15天的。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分管厅领导负责考核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本部门其他工作人员。
(二)采取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月度考核,每月一次,时间在次月初,重点是考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各部门应认真填写考核月报表,并于次月3日前汇总到人事教育处。
年度考核,每年一次,在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应按职位职责要求,重点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年度考核应进行相应层次的量化测评。量化测评一般在所在部门进行。行政首长在拟定考核等次时,应参考量化测评和月度考核结果。
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优秀人选根据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产生。
(三)严格执行考核审核备案制度。月度考核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审核;年度考核,由人事教育处汇总各部门考核意见后,上报厅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核工作程序、考核结果及确定的各等次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是对确定优秀比例和不称职人员情况的检查。
(四)实行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公示制度。审核完毕,由人事教育处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如有异议,可向考核领导小组反映,考核领导小组应进行调查复审。
(五)实行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公示完毕,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在厅办公网上进行公告。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结果反馈之日起的三天内申请复核。考核结果由人事教育处存入本人档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发挥考核作用的关键环节,是公务员晋升、降级、培训、辞退及调整工资待遇的基本依据。
(一)考核结果与晋升工资、实行奖励相结合,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或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具体办法见附件2);
(二)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且期间未晋升过级别工资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降职,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者,予以辞退;
(四)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计算考核年限,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及级别工资的年限从次年重新计算。
七、考核的组织领导
(一)考核工作在厅长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时,设立在厅长领导下的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干部考核工作的副厅长任组长,人事教育处处长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由人事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月度考核由人事教育处负责实施。
(二)考核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考核程序进行,要严肃考核纪律,净化考核环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二)考核中遇到本办法中未详尽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考勤办法和各类假期使用原则参见附件3和附件4。
(四)不属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附件:1.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2.浙江省审计厅绩效考核奖发放办法
3.浙江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4.各类假期使用原则
5.考核月报表
6.绩效考核量化测评表
附件1
绩效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损害发展环境,在机关效能建设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两次以上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两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务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十天的;
(六)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的;
(七)量化测评分值为51-65分的;
(八)参加学习培训考试不合格,且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九)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十)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十一)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用大字报、匿名信等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五)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
(十)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十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
(十二)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严重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或告知单位的;
(十四)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的;
(十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两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六)量化测评分值在50分以下的;
(十七)在职不在岗,连续脱岗十天以上或者一年累计脱岗二十天以上的;
(十八)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十九)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以上处分的;
(二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厅里组织的学习培训,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二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考核的;
(二十二)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应定为不称职;
(二十三)其他应确定不称职等次的。
附件2
浙江省审计厅绩效考核奖发放办法
一、考核奖职级系数
考核奖根据职级按系数发放:见习期为0.5,科员及以下职级人员(含高级工及以下工勤人员)为1.0,科级为1.2,处级为1.4,厅级为1.6。
二、考核奖的计数
考核奖分为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月度考核奖根据月度考核结果于次月初发放;年度考核奖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月度考核称职的,按奖金基数×相应系数(简称职级奖,下同)发给奖金;月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职级奖的50%计发;月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发给奖金。
年度考核为称职的,按奖金基数×相应系数发给奖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称职等次职级奖基础上,再发给考核优秀奖;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按职级奖的50%计发;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不发给奖金。
考核奖金基数由考核领导小组在年初确定。
三、考勤与考核:
获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办法发放考核奖: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均发给月度考核奖和年度考核奖。
(二)妊娠假、哺乳假,扣除假期当月的月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奖按实际工作月计发。
(三)每月请病假3天内,不扣除月度考核奖;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天扣除月度考核奖的20%。全年病假超过60天,扣除年度考核奖。
(四)当月请事假超过1天,每天扣除月度考核奖的5%,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除当月考核奖;全年请事假超过30天,扣除年度考核奖。
(五)迟到、早退一次,扣当月度考核奖的5%;迟到、早退2次,扣除当月考核奖的20%;迟到、早退3次,扣除当月考核奖的40%;迟到、早退4次,扣除当月考核奖的70%;迟到、早退5次,扣除当月考核奖。全年迟到、早退30次以上,扣除年度考核奖。
(六)如发现考勤表反映情况不实,扣除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当月考核奖,并扣除该部门考勤员当月考核奖的50%。
(七)当年度有人事变动(如调进、调出、退休等),按实际工作月计发年度考核奖。月实际工作时间未达到当月一半以上工作时间的,不发给当月月度考核奖。退休人员在办理手续的当月,仍发给当月月度考核奖。
四、考核奖的发放
(一)月度考核奖的发放:各部门应在次月3日前将本部门的考核月报表和考勤表交人事教育处审核,人事教育处应在审核完毕后,将考核结果抄送办公室。
(二)年度考核奖的发放:年度考核结果在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由人事教育处在厅办公网上公告,并抄送办公室。
因请病、事假扣除的月度考核奖留所在部门。
附件3
浙江省审计厅工作人员考勤办法
考勤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本厅工作人员的劳动纪律,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考勤范围
第二条:本考勤办法适用范围:省厅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勤内容:
1.出勤;
2.各类假的请销假情况。
工作纪律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故不能到岗,须请假。
第五条:办公时间外出,须请假。
请假制度
第六条:依据有关文件,工作人员可分别享受下列假种:1.年休假,2.探亲假,3.婚假,4.丧假,5.产假,6.哺乳假,7.陪产假,8.工伤假,9.病假,10.事假,11.调休假。
第七条:工作人员因故不能到岗,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请假者均应事先书面请假,并按本文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如急病、突发事等)允许口头或电话请假,但事后应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假期审批权限。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各类假3天(含)以下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并由本人报告厅长,3天以上由厅长审批。
其他处级干部请各类假3天(含)以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告分管厅领导。3天以上由分管厅领导审批。
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各类假期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事假超过1天、病假超过3天、其他假超过5天(含)以上,报人教处备案。
第九条:无故不到岗,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视同旷工处理。
考勤制度
第十条:实行全员考勤。人教处负责各部门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考勤以部门为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人教处负责各部门考勤情况的汇总。
第十一条:各部门应确定考勤员一名,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考勤员必须模范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如实记录本部门人员的出勤及请销假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本部门的考勤,厅领导负责对分管部门的考勤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各部门的考勤情况必须在本部门内及时进行公告,考勤员负责在次月3日前填好考勤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汇总到人事教育处。如有请假的,请在备注栏内注明请假原因,或附上病(事)假条及调休单。
第十三条:考勤采取考勤表汇总、上班查到、班内查岗、下班查退等办法,上级督促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
第十四条:由人事教育处、办公室、机关党委和监察室组成考勤抽查小组,负责不定期对各部门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情况,各部门负责人有责任向抽查组反映真实情况。发现考勤当中反映情况不实,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人事教育处不定期在厅务会议上通报考勤情况。
附件4
各类假期使用原则
一、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5年者休3天;满5年不满10年者休7天;满10年不满20年者休10天;满20年不满30年者休15天;满30年以上者休20天。
(一)各部门应根据人教处开具的休假时限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学习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本部门工作人员的休假,并及时将休假安排报人教处备案。无特殊理由,不得打乱原定的休假计划,要做到让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人人都能按计划休假。
(二)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休3天的不扣减,休7天的扣减2天,休10天的扣减3天,休15天的扣减4天,休20天的扣减5天。
(三)年休假必须当年享受,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 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 当年请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
5. 当年请哺乳假超过3个月。
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请病事假超过40天,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事假累计超过20天、哺乳假超过3个月者,则次年度的年休假取消;享受探亲假的当年,年休假时间减半。
二、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1年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或父母在外地,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应当年使用,已婚工作人员4年一次探亲假也应在4年内用完。确因路远需请路程假的,可视情况批给。
探亲假如逢公休假和法定假连续计算,不扣除。
三、婚假
工作人员法定婚龄结婚,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四、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亡故,可享受1至3天的丧假,确因路远要请路程假的,可视情况批给。
五、产假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难产或双生的增加产假15天。
计划内流产的,妊娠3个月内给予产假20至3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则按正常产假处理。
六、妊娠假
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
七、陪产假
女方达到晚婚年龄生育的,男方可享受5至7天的陪产假。
八、哺乳假
符合计划生育分娩者,可以申请哺乳假,假期6个月。
抚育不满1周岁婴儿者,每天每个婴儿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九、工伤假
因公负伤,可凭省市级医院出具的证明休息至痊愈。
十、病假
工作人员患病可请假,3天以上(含3天)须出具省市级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如逢公休假和法定假连续计算,不扣除。
病假超过6个月,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十一、事假
工作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批准。事假期间逢公休假及法定假的,应扣除。
十二、调休假
因公务而影响了公休假及法定假的休息,可申请调休。调休单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请调休,由分管厅领导签字认可。出具调休单应符合实际情况,认真填写调休时间(年、月、日)。
法定假期间因公务而影响休息者,1天可申请调休3天。
调休本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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