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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浙审法[2005]26号)[ 2006-5-19 8:46:06 ]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1月颁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有利于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有效制止各种财政违法行为,更好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根据《审计署关于贯彻实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对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促进依法审计、维护国家财经秩序的重要意义,把《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纳入“四五”普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条例》,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同时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尽快使全体审计人员深刻领会《条例》的立法原意,熟练掌握其内容,为在审计执法中更好地运用《条例》奠定基础。省厅已于2005年2月份举办了学习《条例》的培训班,各市、县(市、区)局也要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学习培训工作,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条例》精神,为《条例》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厅将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四五”普法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严格审计执法行为
各级审计机关要以《条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格审计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严肃查处各类财政违法行为,促进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条例》对财政违法行为按照单位性质不同区分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和个人两大类,并明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一般不予以罚款,但加大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力度,对单位可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措施,切实防止由于财政管理体制和执法人员素质、执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出现滥用罚款、以罚款代替处理等现象。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监督检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相互利用监督成果,尽量减少重复检查,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进行查处,不得故意隐瞒和拖延。
三、严格按照规定办事,规范审计执法程序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等执法主体的执法手段和措施,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与被调查、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对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决定予以公告等。与此同时,《条例》还对采用这些手段和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条例》规定,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切实防止审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如在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查询存款时,应当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查询被审计单位存款问题的通知》(〔1998〕审发第308号)规定程序,出具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并负有保密义务;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登记保存通知书,制发予以登记保存的有关帐册、资产清单(清单一式二份,由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签字或盖章,双方各存一份),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四、正确适用《条例》,做好新旧法规的衔接工作
《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只能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因此《条例》只能适用于2005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发生的财政违法行为只能适用《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但由于财政违法行为可能处于连续状态或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2005年2月1日以前发生、2005年2月1日后仍未终了的财政违法行为,也应适用《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要充分注意新旧法规的衔接,避免出现错误适用和滥用《条例》的情况。
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认真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促进审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法规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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