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能否作为审计执法依据问题的批复(审办法发[2005]74号)[ 2006-5-19 8:43:39 ] 河南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有关规定能否作为审计执法依据的请示》(豫审[2005]59号)收悉。经研究,现作出以下批复:
一、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法[1996]105号)。该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而制定,并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审计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财政部又于2002年9月27日修订颁布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2002]394号)。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该规定。
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权限、范围,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的规定,可以作为对符合上述适用范围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2002年9月27日财政部修订颁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因此,《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对2002年10月27日后的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所实施国家建设项目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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