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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审责〔2004〕102号)

[ 2006-5-17 9:12:03 ]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业务处、直属局:
    《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操作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市县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重点揭露未经集体讨论,个人违规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浪费,促进建立和完善重大经济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落实决策责任制。
    (二)对领导干部履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执行权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揭露和查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跟踪和促进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
    (三)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管理权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评价,检查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重大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堵塞漏洞,促进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重视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发生重大的错弊和损失。
    (四)对领导干部任职地区、部门 、单位财政财务和相关经济活动的绩效情况,尤其是重点专项资金、重点项目、重大经济活动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揭露重大损失浪费,促进提高经济效益。
    (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领导干部本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其管辖范围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各级党委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二)审判、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管理部门委托其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三)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同意后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
    (四)市长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直接实施;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审计厅组织市级审计机关实施。
  (五)部门(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范围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兼顾的原则,按如下情况确定:
  (一)领导干部任期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追溯和延伸。
    (二)已进行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可对任期内未审计的年度重点进行审计,并结合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一并作出评价;
    (三)任中或举报事项审计期间范围按委托要求或举报情况确定。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突出重点。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
    第八条 审计组应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审前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人员、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规模、特点等;
    (二)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兼职、职责分工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查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被审计单位发布的财经工作规范性文件及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五)查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该被审计单位相关年度审计档案资料及社会审计的有关资料,了解期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听取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方面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和情况。
  第九条 根据审前调查情况,编制切实可行、重点突出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制定、调整及质量控制按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委托机关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审计通知书后应附审计承诺书及审计人员纪律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征询表。
  第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向审计组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统计资料。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与上级领导机关签定的各年度目标责任书,以及经济工作目标、计划与执行结果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主持或参与的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会议记录。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五)有关内控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及相关章程、经济合同等。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及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考核结果。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应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部门、地区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审计组应召集审计组成员会议,会议内容包括:
  (一)介绍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根据审计方案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审计职责分工及其要求。
    (三) 组织学习有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学习审计纪律和有关廉政规定。
  第十四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宣讲审计目的、要求,介绍审计工作安排,提出协调配合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就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事项有关的审计证据,包括据以评价被审计者有关经济工作实绩的统计数据资料、利用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结果。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取证应当包括事实证据及其责任证据。因审计手段限制,或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未提供有关资料等原因,审计难以查明责任的重要事项,应记入审计底稿,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审计中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机关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非法干预、阻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保证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提请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报告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初审,并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分别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并作出书面的反馈意见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文书代拟稿,与审计项目全部材料一起,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规定,交审计机关复核机构复核。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复核机构在接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及审计结果报告等有关审计文书代拟稿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结果报告主送本级党委或政府,除特殊情况外,应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
  审计决定应主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相关审计文书、资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由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应事先征得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包括:
  (一)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重要经济决策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科学性及其实施的结果;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支出管理及重要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五)部门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六)对下属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
  (七)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廉政自律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相结合。基本内容和重点包括: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二)任期内企业投融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股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大经营决策程序及实施结果;
  (三)任期内企业资产质量状况,保值增值情况;
    (四)任期内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遵纪守法情况;
  (五)企业领导本人的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应与市、县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相结合。基本内容和重点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批复、调整和执行国家重要财经法规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管理,尤其是重要财政支出和重大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三)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社会经济发展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决策的程序、合法性和结果。
    (四)财政收入情况、财政对农业、水利、教育、科技、交通、环保的投入情况,政府负债情况,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发放情况,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社会经济效益。
    (五)领导干部本人直接分管部门、重点部门、重点乡镇的重要财务收支活动及内部控制制度;
    (六)市、县长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乡镇财政审计为基础,其基本内容和重点包括:
    (一)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自筹资金的合法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乡镇负债情况;
    (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情况;
  (四)建设项目、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合法性及实施效果;
    (五)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洁自律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条 市、县审计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与下属单位及相关单位经济往来等情况;
  (五)被审计市、县审计局长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市、县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检查了解审计会议等审计执法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审计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准确性原则。事实表述准确,问题定性准确,责任界定准确。
  (三)重要性原则。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包括两大部分:
  (一)总体评价,主要对任期内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对任期内领导干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法规执行监督权和廉政自律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对重大问题事项及其相关责任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以下的方法分等评价:
    (一)真实性评价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
  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没有差额,或者差额很小,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基本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正确,有关数据虽然不符,但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额没有超过审计机关确定的重要性程度,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不真实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者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构稽关系混乱,有关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额较大,债权债务账务处理错误。
  (二)对审计事项合法性评价,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但有一定的违纪行为、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三个等次。
  1.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内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并应当揭示违规事实。
    3.凡被审计单位财务财政、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的,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5%以上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的评价,应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效益性评价可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1.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
  2.本期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指标相比较。
    3.该部门、单位指标与同类型、同规模、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
    4。效益评价应注重分析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的影响;注重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效益评价使用的数据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选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四)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分为健全有效、部分健全有效和不健全无效。
  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在其经济活动的每一生要环节均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部分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不健全无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部门在其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未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虽然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实际未有效执行。
    (五)对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评价,可分为二种情况:
    1. 没有发现领导干部个人不廉洁问题的,表述为:本次审计涉及的帐面资料中,没有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2.若发现问题的,则应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详细反映有关事实、性质和违纪金额。
    第三十四条 审计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经济责任的认定,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取得被审计的地区、部门、单位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件、签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应采用写实方法表述。
   
    第六章 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形式统一,结构严谨,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数字尽可能用较大数位表述。其基本结构和要求是:

    一、标题:×××审计厅(局)关于×××单位原(现)××职务×××(姓名)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报告。
    二、主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按照中央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暂行规定》办理,主送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地区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管辖权特殊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主送委托单位。
  三、开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开头部分应写明以下情况:     (一)立项依据:即所依据的审计任务建议书的出具单位及审计任务建议书的文号。
  (二)本次审计实施的方式和起讫时间。
  (三)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提供资料情况及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情况和依照有关规定对审计的配合情况。
    四、正文
    (一)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基本情况
    1. 被审计单位的性质(职能)、机构框架、人员编制、财
政财务隶属关系、资金结构、规模等。
    2.被审计者的职务、任职期间职责、分管工作;被审计者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任职和兼职情况。
    3.本次审计的实施范围、重点。
 (二)总体评价 
  1.本次审计对被审计者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相关经济活动的总体评价,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
  3.本次审计对被审计者本人任期内收益分配情况、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政规定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审计查明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责任。
  准确地逐一表述审计查明问题的事实,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对事实定性,并根据该事实与被审计者的联系,指明被审计者负有的责任类别(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不能确认责任类别的则写实。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因种种原因,本次审计尚未能查明的重要事项和无法落实的疑点问题,需要延伸而未予延伸的事项。
  2.除重大问题以外的一般举报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结果。
  3.本次审计对查明的严重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置情况。包括已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已向纪检监察或其他有关部门发审计建议书;已向司法机关移送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向审计结果报告主送机关(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 审计局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审计机关“函”的形式提出,标题为:XXX审计厅(局)关于XXX审计局原(现)局长XXX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函。主送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委托的组织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办法、规则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