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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质量控制试行办法
(浙审法[2003]78号)

[ 2006-4-14 14:03:1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国家审计准 则,结合我厅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为及时完成审计 任务,提 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国家审计准则贯彻落实,而采取的一系列控制对策和方法。
    第三条 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审计机关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过程质量控制。全 面质量控制 是审计机关为保证审计质量,促使全体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遵守国家审计准则和工作程序 ,对与审计作业有关的管理活动采取的控制对策和方法,主要包括人员控制、计划控制、分 级指导、监督和牵制制度、实时控制和事后控制、资源整合和管理等;审计项目过程质量控 制是对审计作业过程的控制,是在全面质量控制的基础上,为确保每个审计项目中做到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有关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要 求。

第二章 审计机关全面质量控制

  
    第四条 明确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应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规定 录用审计人 员,按审计工作专业要求,择优录取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的人员;对调入审 计机关的领导干部,应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 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1号)规定,提出相应的 专业、资历等要求。
    第五条 逐步建立分层次、分阶段的审计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应建立以审计职业道 德、审计法 律知识、审计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为主要内容,以审计人员上岗培训和审计局长上任培训、 各项专业培训、全员更新知识培训为主要形式,学历教育为补充的教育培训体系,切实提 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实际技能。
    第六条 实行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制。担任审计项目组长的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 的专业技术 资格、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根据每个审计人员专业职称、级别和工作实绩 确定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组组长任职资格,并对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质量实行定期考核 、奖惩。
    第七条 科学制定审计项目计划。要以拥有的审计总体资源为依据,在分析历年审 计计划完成 情况的基础上,安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标、任务,突出审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计划 的时效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 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指导监督制度。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业务部门负 责人、分管厅领导及厅长应按照以下规定充分履行职责:
    (一)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审计实施方案分工的要求,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履行必 要的审计程序,充分收集审计证据,揭露重大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证据的客观 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计组组长对项目实施过程负责。审计组组长在科学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组 织审计项目的实施,指导审计过程,了解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保证完成审计目标、重要审 计事项取证充分、实施到位。在审核、汇总审计工作底稿的基础上起草审计报告,并对审计 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组负有督导责任,指导审计组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和重点,检查 监督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是否实现,并对审计报告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进行审 核,对审核意见和审计决定等代拟稿负责。
    (四)专职复核部门应对提交复核的审计项目程序是否合法到位、取证是否充分相关、定性 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适用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复核,对提出的复核意见负责。
    (五)业务分管领导应审查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定性是否正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对签发 的审计文书负责。
    (六)厅长应组织召开审计会议,对审计项目的定性、处理处罚进行讨论审定,对签发的审 计文书负责。
    第九条 实行职责分离,坚持三级复核制度与重大项目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等内 部牵制机制。 
    第十条 审计机关通过对电子公文流程和审计工作底稿的检查,对审计进程、审 计质量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 坚持审计回访制度。各业务部门、法规处和办公室应按照统一 管理、分工负责 的原则,及时做好对审计决定、意见的执行和采纳情况、审计建议和移送案件的落实情况、 省委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工作,及时了解审计执法情况和审计成效,促使 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转化。
    第十二条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积极探索审计结果公告的形式,结合 新闻发布会、审 计信息报道等多种形式,公布审计结果,提高审计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 扩大审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并接受社会对审计执法的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质量检查制度。每年对全省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 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重点检查审计实施方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是否到位、取证是否充分、定 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适当、引用法规是否准确规范、审计意见决定是否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审计项目评优工作。每年组织对署定、省定项目和经 济责任审计项目 的评优活动,评比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审计项目规范性及审计力度、成效。 
    第十五条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对处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 审计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将审计项目质量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行政首 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依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将审计执法责任量化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对存在审计执法过错的人员追究责任 。
    第十七条 构建以审计对象管理、项目计划管理、项目档案管理、法规查 询、审计技术支持等为平台的审计综合数据库,有效整合已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第三章 审计项目过程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在编写审计方案前进行审前调查。审前调查应考虑对审计实施 方案编写 的指导性,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组织结构、主要经济活动、核算体系、内控制度 建立与执行情况、资产与经营状况、以往接受审计情况等有关情况,对相关经济活动与指标 进行综合分析。调查与分析结果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根据审前调查结果及审计风险评估结果,以审计 目标实现为前提 ,根据配备的审计力量与资源,合理确定项目审计范围、内容与重点、实施步骤和方法。审 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必须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审计分工应考虑各审计人员的专 业特长。审计实施方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审计工作方案调整,内部控制制度 测评后发现需要 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发现重大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 ,发现已有的审计实施方案不适应审计工作等情形,应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并报批。    第二十一条 审计进点前,审计组组长应告知每位审计组成员的责任及工 作目标、 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履行的审计程序,必要时应组织学习有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应严格执行国家 审计准则及有关操作办法,应按方案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根据不同的审计事项采用不 同的审计技术与方法。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应关注审计工作进度,指导审计人员按要求完成 审计任务。对审 计发现的重大线索和问题,应及时组织审计组成员进行分析,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 性和合法性。有 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 、人员签名或盖章。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异议的证据,审计人员必须进行核实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过程记录 采用了什么审计方法、手段,查阅了哪些账册、资料,做了哪些取证工作等内容;对每一事 项的确认结果、发现的问题及定性依据记入结论部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结束前,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实施方案规定事项的 完成情况进行检 查,对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复核。发现方案中规定的事 项未实施审计,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组织有关审计人员进行补正。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与被审单 位进行充分的交换与沟通,对存在分歧的事项进行重新核实。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审计报告应该全 面反映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得隐瞒。审计报 告初稿应连同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交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九条 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被审计单 位的反馈意见, 审计组应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所在部门根据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审计 组书面说明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责任人负责将审计项 目有关资料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